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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民初字5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唐银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德惠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唐银钢铁有限公司,北京德惠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51号原告河北唐银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恩远。委托代理人闫珺珺。被告北京德惠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柳松,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唐银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德惠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唐银钢铁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唐银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7.5元,由原告河北唐银钢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维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雅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