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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3107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3107号原告王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驭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叶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