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3107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3107号原告王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驭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叶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