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芝商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20-06-09
案件名称
烟台金宝精密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与烟台北方印刷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烟台金宝精密印刷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北方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芝商初字第873号原告:烟台金宝精密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大街16号。法定代表人:董小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原国顺,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北方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文化路54号。法定代表人:纪广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晞,烟台北方印刷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2011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烟台金宝精密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北方印刷有限公司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金宝精密印刷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金宝精密印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40元,由原告烟台金宝精密印刷设备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岱松审 判 员 顾 磊人民陪审员 姜少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