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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3310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西安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与侯孟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3310号原告西安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高新区长安科技园创业大道22号。法定代表人刘德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绪良,男,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超,男,该公司员工。被告侯孟龙。委托代理人高杰辉。原告西安北方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侯孟龙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北方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其余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刘延钰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王平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傅 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