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2934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余伟定与裘映琴、余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伟定,裘映琴,余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934号申请执行人余伟定,农民。被执行人裘映琴,农民。被执行人余峰,农民。本院在执行余伟定诉裘映琴、余峰(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144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余伟定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余峰尚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71492.27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裘映琴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被执行人余峰、裘映琴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46元、执行费97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93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熠(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