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路商初字第2177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XX与尚金花、梁美红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尚金花,梁美红,梁美萍,梁美君,梁开荣,陈小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路商初字第2177号原告徐XX,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永跃路37号。委托代理人蔡宇峰(特别授权),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金花,路桥区路桥街道卖芝桥东路888弄5号。被告梁美红,桥区路桥街道卖芝桥东路888弄5号。被告梁美萍,桥区路桥街道卖芝桥东路888弄5号。被告梁美君,桥区路桥街道卖芝桥东路888弄5号。被告梁开荣,路桥区峰江街道沧前村4区11号。被告陈小方,桥区峰江街道沧前村4区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为与被告尚金花、梁美红、梁美萍、梁美君、梁开荣、陈小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XX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徐XX负担。审 判 员 叶帆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徐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