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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终字第0079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马保民与邱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保民,邱东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7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保民,男,1957年6月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王鸽,系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东升,男,1954年1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东关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曹步勇,男,1973年7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上诉人马保民因与被上诉人邱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1)蒙民一初字第1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保民的委托代理人王鸽,被上诉人邱东升的委托代理人曹步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马保民诉称邱东升欠其红砖共223400块,邱东升向法庭提交安徽省蒙城县茶板纸厂的证明,证明争议的红砖系安徽省蒙城县茶板纸厂使用,朱殿荣、陈明富的出庭证言证明邱东升系安徽省蒙城县茶板纸厂收料员。邱东升在涉案争议的收据上签名收料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应追加安徽省蒙城县茶板纸厂以查清案件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1)蒙民一初字第16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韩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