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民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尹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032号原告尹某。委托代理人张品刚,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本院于2011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尹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答远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元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6年10月30日生女孩马某、2001年4月16日生男孩马X。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家用电器等物,双方无共同的债权、债务。双方因琐事多次发生纠纷,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表示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属己部分放弃。审理中,经询问被告亦表示同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尹某与被告马某某自愿离婚;二、孩子马某、马X由被告马某某抚养,原告尹某每月负担孩子马X抚养费500元(2011年12月份的抚养费已给付完毕,之后每年的抚养费限于当年的5月10日之前给付完毕);三、原告尹某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属己部分表示放弃,均归被告马某某所有;四、双方再无其它争执;五、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和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答远利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秦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