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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州执异字第1017-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秀英与被执行人曲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英,曲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州执异字第1017-1号案外人徐卫星,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张秀英,女,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曲淑霞,女,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秀英与被执行人曲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徐卫星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法院在申请执行人张秀英与被执行人曲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错将我所有的莱州市文苑星城66-8号车库当做曲淑霞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实际上被执行人曲淑霞早在法院查封以前就将该车库卖给我,要求解除查封。经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秀英与被执行人曲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从开发商山东建兴置业有限公司处查明,被执行人曲淑霞在该公司购买莱州市车库一处,总价款74560元。2011年5月28日,被执行人曲淑霞付清房款并接受车库。2011年10月24日,本院以(2011)莱州执字第1017-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上述车库,并张贴了公告。案外人称,该车库是2011年6月28日从曲淑霞手中购得,款已全部付清,但是一直没去开发商处改签合同,车库也一直由曲淑霞使用。2011年11月2日,案外人发现法院在车库外张贴的查封公告,在明知法院已经将该车库查封的情况下,将公告揭下,并于当日到开发商山东建兴置业有限公司处改签了合同并开具了正式发票。案外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日期为2011年11月2日的机打税务发票。发票载明缴款人徐卫星,收款单位山东建兴置业有限公司,价款74560元。2、落款日期为2011年6月7日的更名申请一份。申请人为曲淑霞,内容为“本人曲淑霞订购车库,总交款柒万肆仟伍佰陆拾元整(¥74560.00),现因个人原因申请过户于徐卫星名下。出现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与建兴置业无关。”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车库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本院查封时,开发商处的资料清晰地表明该车库的购买人为被执行人曲淑霞;且案外人亦认可车库一直由曲淑霞使用。本院查封时加贴了公告。案外人徐卫星在明知车库被本院查封的情况下,仍到开发商处改签车库买卖手续,其行为不能对抗本院的查封。综上,本院对车库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之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徐卫星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林绍光审判员  原树宪审判员  于卫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战农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