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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端民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肇庆市倍孚包装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宏任纸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倍孚包装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宏任纸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端民初字第1867号原告:肇庆市倍孚包装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站北路三榕高新技术开发区泰隆工业区东3卡,组织机构代码:79232753-2。法定代表人:罗中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涛,广东曜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广贤,广东曜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宏任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津圉公路。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倍孚包装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宏任纸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市倍孚包装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倍孚包装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尊重原告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肇庆市倍孚包装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702元(原告已交纳),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1851元,由原告肇庆市倍孚包装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蒙婉珊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伍明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