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一初字第0117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赵某某、魏某某、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赵某某,魏某某,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一初字第01176号原告:马某某,女,1968年11月1日生,汉族,农工,住昌图县宝力农场二分场*组**号。被告:赵某某,男,农民,住昌图县宝力镇宝力村*组。被告:魏某某,女,1978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丁某某,男,1969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宝力镇小城子村民委*组*号。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赵某某、魏某某、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9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哲审 判 员 张轶军人民陪审员 蒋永学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明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