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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成民终字第5254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肖经理与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成民终字第52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发,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林路**号。法定代表人胡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洪麟,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肖经理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1)成华民初字第1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可能影响本案的认定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1)成华民初字第17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退还上诉人肖经理。审 判 长  李泽颖审 判 员  尹 英代理审判员  雷 鹏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何广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