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一初字第01175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某、魏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魏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一初字第01175号原告:赵某某,女,1976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宝力镇宝力村民委*组**号。被告:赵某某,男,农民,住昌图县宝力镇宝力村*组。被告:魏某某,女,1978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朱某某,男,农民,住昌图县头道沟镇发岭村民委*组。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某、魏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72.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哲审 判 员 张轶军人民陪审员 李有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明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