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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一初字第01175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某、魏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魏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一初字第01175号原告:赵某某,女,1976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宝力镇宝力村民委*组**号。被告:赵某某,男,农民,住昌图县宝力镇宝力村*组。被告:魏某某,女,1978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朱某某,男,农民,住昌图县头道沟镇发岭村民委*组。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某、魏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72.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哲审 判 员  张轶军人民陪审员  李有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明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