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1-12-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阮某与肖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阮某;肖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340号原告阮某。委托代理人李莉,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本院受理原告阮某与被告肖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阮秀苹于2011年12月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元。审判员 王晓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沙 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