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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1-12-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阮某与肖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阮某;肖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340号原告阮某。委托代理人李莉,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本院受理原告阮某与被告肖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阮秀苹于2011年12月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元。审判员  王晓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沙 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