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区民初字第0157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4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范晓、郭小霞与武汉金叶惠民商贸有限公司付家坡名烟城、武汉金叶惠民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范晓;郭小霞;武汉金叶惠民商贸有限公司付家坡名烟城;武汉金叶惠民商贸有限公司;武汉绿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01579号原告:范晓。原告:郭小霞。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敖鄼,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金叶惠民商贸有限公司付家坡名烟城(以下简称付家坡名烟城),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绿洲广场******。负责人:詹荣,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广信。被告:武汉金叶惠民商贸有限公司(原武汉市金叶烟草零售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鑫桥高科技产业园**iv>法定代表人:吴平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路、徐子明,湖北鼎力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武汉绿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绿洲广场**iv>法定代表人:刘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正秀。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晓、郭小霞与被告武汉金叶惠民商贸有限公司付家坡名烟城、武汉金叶惠民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绿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第三人武汉绿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该公司原副总经理张新山在2009年9月21日与范晓、郭小霞签订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时所使用的公司印章与该公司当时的公司印章不相符。另查,2011年8月8日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局决定对张新山伪造公司印章案立案侦查,现该案正在侦查之中。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其他情形,故本案应该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曾红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周永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