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1-12-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兴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财产保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陈兴,男,汉族,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李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陈兴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财产保险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给付申请人陈兴赔偿款83620元(含执行费1137元)已全部履行完毕,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中,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周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宏刚二0一一年元月四日书记员 马朝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