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宝商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1-12-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戴某与朱某、万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朱某,万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商初字第217号原告戴某。委托代理人吕峰成,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宝应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伟峰,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宝应分所律师。被告朱某。被告万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朱某、万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戴某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相关的诉讼费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潘玉泉代理审判员 陆光祥代理审判员 王睿轩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丁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