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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商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1-12-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戴某与朱某、万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朱某,万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商初字第217号原告戴某。委托代理人吕峰成,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宝应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伟峰,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宝应分所律师。被告朱某。被告万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朱某、万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戴某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相关的诉讼费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潘玉泉代理审判员  陆光祥代理审判员  王睿轩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丁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