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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民初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4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澄民初字第00456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乙因离家出走,去向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我与被告王某乙于2006年8月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并于2010年农历正月开始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破裂,无奈起诉要求与被告王某乙离婚,婚生女王鑫随我生活,被告王某乙负担孩子抚养费每月300元。被告王某乙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月1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于同年8月8日补办结婚证书系男到女家。婚生一女,取名王甲,2006年6月2日出生,现随原告王某甲生活。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后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农历正月十六日,被告王某乙离家出走,2011年农历六月十一日又回家,后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上述事实,有本院与原告及被告之祖母的调查笔录并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以上证据已经当庭举证、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虽因家庭琐事而逐渐淡漠,乃至出现裂痕,但是分居时间较短,尚未发展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因此,原、被告应正确对待家庭矛盾,妥善处理家庭纠纷,互谅互让,齐心协力共建新时期的和谐家庭,并多为其父母子女考虑,认真负起应承担的责任,而不应动辄离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诉讼费三百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平刚人民陪审员  袁德寿人民陪审员  石广善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姚巧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