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文宝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12-3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郭合琴与冯小权(又名冯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合琴,冯小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文宝民初字第1号原告郭合琴,女,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运涛,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冯小权,又名冯权,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郭合琴诉被告冯小权(又名冯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合琴经本院通知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晁震审 判 员 张伟代理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