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文宝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12-3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郭合琴与冯小权(又名冯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合琴,冯小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文宝民初字第1号原告郭合琴,女,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运涛,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冯小权,又名冯权,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郭合琴诉被告冯小权(又名冯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合琴经本院通知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晁震审 判 员  张伟代理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