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龙商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1-12-3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温州市××皮××经营部、温州市××皮××经营部与被告温州××××宝鞋与温州××××宝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皮××经营部,温州市××皮××经营部与被告温州××××宝鞋,温州××××宝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温龙商初字第565号原告:温州市××皮××经营部(普通合伙)。住所地:温州市××鞋料市场××号。组织机构代码:××。执行事务合伙人:王慧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某某。被告:温州××××宝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区状元街道××宝路××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原告温州市××皮××经营部与被告温州××××宝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1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州市××皮××经营部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州××××宝鞋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生产需要,向原告定做皮某,2010年9月9日,被告向原告定做皮某,皮某数量为5米,单价20元,货款金额100元。2010年1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定做皮某,皮某数量为1012米,单价19元,货款金额19228元。2010年1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定做皮某,皮某数量为88米,单价19元,货款金额1672元。2011年5月30日,被告向原告定做皮某,皮某数量为821米,单价24.5元,货款金额20114.5元。2011年6月17日,被告向原告定做皮某,皮某数量为488.5米,单价24.5元,货款金额11968.25元。2011年8月24日,被告向原告定做皮某,皮某数量为629米,单价28元,货款金额17612元,合计货款金额70694.75元,并出具入库单6张。此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故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共计70694.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被告企业基本情况,证明被告主体资格;3、材料入库单,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被告温州××××宝鞋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温州××××宝鞋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放弃抗辩与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3均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生产需要,陆某某原告购买皮某。2010年9月9日,被告收到原告货款金额为100元的皮某;2010年12月20日,被告收到原告货款金额为19228元的皮某;2010年12月28日,被告收到原告货款金额为1672元的皮某;2011年5月30日,被告收到原告货款金额为20114.5元的皮某;2011年6月17日,被告收到原告货款金额为11968.25元的皮某;2011年8月24日,被告收到原告货款金额为17612元的皮某。被告分别出具6张入库单对收到上述货物予以确认,合计货款金额为70694.75元。该款项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皮××经营部与被告温州××××宝鞋业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温州××××宝鞋业有限公司欠原告温州市××皮××经营部货款70694.75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原告以起诉方式催讨被告温州××××宝鞋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694.75元,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州××××宝鞋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温州市××皮××经营部货款人民币70694.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7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温州××××宝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567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010400066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徐品烈审判员 陈 衍审判员 李曙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庄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