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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齐法执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1-12-3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朱岩与宋明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朱岩;宋明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71号原告:朱岩,女,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宋明延,男,住夏津县。原告朱岩与被告宋明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朱岩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宋明延的存款。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宋明延的银行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