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1-12-3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朱岩与宋明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朱岩;宋明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71号原告:朱岩,女,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宋明延,男,住夏津县。原告朱岩与被告宋明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朱岩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宋明延的存款。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宋明延的银行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