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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1-12-3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周某、何某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某;何某;郑某;绍兴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绍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被告人何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被告人郑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何某、郑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何某、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8月16日晚,被告人郑某、何某伙同他人经事先商量,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天长纺织厂门口,推车、搭线窃得吕某停放在该处的红黑色佳丽奇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涉案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600元。2、2011年9月4日晚上,被告人郑某伙同他人经事先商量,到绍兴县安昌镇范家埭一弄堂内,推车、接线窃得张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红色欧宝牌摩托车1辆。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00元。3、2011年9月12日上午,被告人郑某伙同他人经事先商量,到绍兴县安昌镇盛陵村李家溇,推车、接线窃得张某乙停放在其租房外的白色大阳驰马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涉案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00元。4、2011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经事先商量,到绍兴县安昌镇小西庄煤气站旁的恩德纺织厂宿舍楼下,推车、接线窃得张某丙停放在该处的红色蓝贝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涉案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080元。5、2011年8月21日晚上,被告人何某、周某伙同他人经事先商量,到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凤凰村一桥头,套锁、搭线窃得苏某停放在该处的新大洲牌踏板摩托车1辆。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0元。6、2011年7月25日中午,被告人周某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明朗村,撬锁、搭线窃得陆某停放在路边的红色轻骑铃木牌摩托车1辆。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83元。7、2011年8月26日晚上,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经事先商量,到绍兴县钱清镇白马山村,溜门进入该村沈某家车库,窃得沈某停放在车库内的红色天竺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涉案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20元。综上,被告人周某单独或结伙作案3次,合计价值人民币7,503元;被告人何某结伙盗窃作案3次,合计价值人民币4,280元;被告人郑某结伙盗窃作案3次,合计价值人民币2,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何某、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车辆购买凭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沈某、苏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陆某、吕某的陈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何某、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部分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能自愿认罪,又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周某、郑某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公诉机关建议对三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基本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起至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起至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起至二○一二年一月十四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杨林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