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吴商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1-12-3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苏州市恒迅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恒迅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商初字第0015-2号原告苏州市恒迅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青年路62号。法定代表人李超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珺,江苏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苏旺路318号1幢。法定代表人彭小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恒迅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恒迅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恒迅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15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6582元,由原告苏州市恒迅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美珍代理审判员  龚伟亚人民陪审员  王晓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钱建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