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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1275号

裁判日期: 2011-12-3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雁民初字第01275号 原告张某某。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长  王万民 审判员  曹广师 审判员  张建中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