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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象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1-12-31

公开日期: 2018-12-26

案件名称

秦玉辉、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秦玉辉;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象民初字第58号 原告秦玉辉,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林波,桂林市安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国展购物公园写字楼**。 负责人蒋全荣。 本院受理原告秦玉辉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单位住所地在桂林市七星区,因此本案不应由象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该案移交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所显示,其单位住所地确在桂林市七星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粟卫红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苏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