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1-12-3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宋虎山、史清则、王海英诉郝增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宋虎山;史清则;王海英;郝增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长民初字第644号 支持起诉机关长治县人民检察院。 原告宋虎山,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史清则,男,195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海英,女,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郝增林,男,44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虎山、史清则、王海英诉被告郝增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虎山、史清则、王海英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艳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虎山、史清则、王海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 莉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苗志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