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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1-12-3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宋虎山、史清则、王海英诉郝增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宋虎山;史清则;王海英;郝增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长民初字第644号 支持起诉机关长治县人民检察院。 原告宋虎山,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史清则,男,195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海英,女,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郝增林,男,44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虎山、史清则、王海英诉被告郝增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虎山、史清则、王海英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艳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虎山、史清则、王海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 莉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苗志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