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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1-12-3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邵建婉与沈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建婉,沈吉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80-1号原告:邵建婉,女,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杨柳风,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吉利,女,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建婉诉被告沈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邵建婉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在60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沈吉利名下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玫瑰园7幢802的商品房,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邵建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告沈吉利名下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玫瑰园7幢802室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房赤敏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铃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