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1-12-31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县新万年针织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汉森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新万年针织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汉森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77号原告:绍兴县新万年针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524409-6)。住所地:绍兴县安昌镇工业园区曙光路。法定代表人:陈国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炳钧,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萧山汉森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322561-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长山一号桥。法定代表人:徐萍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新万年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汉森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汉森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新万年针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汉森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1元,减半收取2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