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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东执民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1-12-3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邵惠珍与方美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邵惠珍。委托代理人:朱平飞,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方美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惠珍与被执行人方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方美丹离婚时所分得的一套房屋已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查封处置中。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1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张晓霞审 判 员 陈 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