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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1-12-3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崔丽瑜、李言明等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丽瑜,李言明,于瑞良,王洪瑞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平刑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丽瑜(又名崔建国),农民。2003年4月22日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1月24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07年12月11日)。2011年9月23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被告人李言明,农民。2011年9月22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被告人于瑞良,农民。1999年6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6年3月30日刑满释放。2011年9月28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洪瑞,农民。2011年9月29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字(201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丽瑜、李言明、于瑞良、王洪瑞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经征得公诉人、被告人的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并实行量刑公开化,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建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丽瑜、李言明、于瑞良、王洪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7年冬天,被告人崔丽瑜、李言明、王洪瑞、李某甲、高某、李华岐(三人已判刑)、辛伟(身份不明、在逃)结伙来到平度市古岘镇山上村北龙虎山,盗掘即墨故城及六曲山古墓群保护区内古墓,盗挖二个约6米深的洞,盗得泥罐一个。2、2008年腊月至2009年正月,被告人崔丽瑜、于瑞良、董某、李某甲、杜某甲、杜某乙(四人已判刑)、辛伟(身份不明,在逃)结伙来到平度市古岘镇杜家集木村村北木匠坟处,盗掘即墨故城及六曲山古墓群保护区内古墓,盗挖一个约10米深的洞。另查明,位于平度市麻兰镇大孙戈庄村北面的六曲山古墓群,1977年12月23日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为山东省文物保护单位,2001年6月25日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丽瑜、李言明、于瑞良、王洪瑞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其行为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应受刑罚处罚,建议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崔丽瑜、李言明、于瑞良、王洪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言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自己仅望风,没有动手挖掘。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报案记录,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证人李某甲、董某、李某乙、高某、李某丙、杜某乙、杜某甲、李德明等人的证言,刑事判决书,物证水桶,书证,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崔丽瑜、李言明、于瑞良、王洪瑞结伙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其行为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应受刑罚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积极参与,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崔丽瑜所起作用相对较大,其他三被告人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予以判处。被告人崔丽瑜、于瑞良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基本案情,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被告人的量刑请求,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被告人崔丽瑜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李言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于瑞良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洪瑞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为宜。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言明关于自己未动手挖掘的辩解意见被同案犯的供述及其他证人的证言所否定,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丽瑜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得假释。(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9月23日起至2024年9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李言明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9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于瑞良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不得假释。(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9月28日起至2023年9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洪瑞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9月29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郭朋春人民陪审员  綦昌佳人民陪审员  孙渐乐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忠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