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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1-12-31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264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1年12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 判 长  李会茹人民陪审员  韦双利人民陪审员  肖 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牛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