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0326-2号
裁判日期: 2011-12-31
公开日期: 2020-06-30
案件名称
杜文群与韩钊、长丰县金岭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杜文群;韩钊;长丰县金岭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0326-2号原告:杜文群,女,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肥东县。被告:韩钊,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长丰县金岭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左店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文群与被告韩钊、长丰县金岭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文群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文群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文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90元,减半收取为495元,由原告杜文群负担。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