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民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1-12-3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秋芬与刘伟、慈溪经济开发区大成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芬,刘伟,慈溪经济开发区大成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余慈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1150号原告:王秋芬。委托代理人:陆炎林,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陆滢杰,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伟。被告:慈溪经济开发区大成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晖,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余慈支公司。代表人:潘惠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光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天云,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芬诉被告刘伟、慈溪经济开发区大成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余慈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计138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徐文源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茅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