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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涡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1-12-3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侯化林、侯彬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化林,侯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涡刑初字第00014号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化林,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新兴镇西华行政村侯老楼西自然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7月13日被涡阳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依法宣判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被告人侯彬,男,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龙山镇侯楼行政村侯楼自然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7月1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抓获,同年7月14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8日依法宣判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辩护人李超,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光明,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1)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化林、侯彬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化林、被告人侯彬及其辩护人李超、王光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8日9时许,被告人侯化林、侯彬及侯峰(另案处理)、侯善法(已判刑)等人预谋后驾驶黑色无牌照桑塔纳轿车窜至涡阳县义门镇腾刘行政村包元自然村,将村民张刘氏的四只羊盗走后向涡阳县张老家方向逃窜,村民张书民发现后拨打110报案。110指挥中心接警后指挥张老家派出所、新兴派出所民警拦截。当被告人驾驶的车辆逃窜至新兴镇侯简村时被新兴派出所拦截民警发现,侯善法下车逃跑时被民警抓获,侯峰驾驶车辆与被告人侯化林、侯彬等人逃走。经鉴定:被盗四只羊的价值22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侯化林、侯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书证现场图、判决书、户籍证明,物证照片,被害人张刘氏陈述,证人张书峰、张书民、刘立刚、曹宇、张书友、梁登海、刘文鹤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化林、侯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侯化林、侯彬自愿认罪,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侯化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五百元,罚金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3日起至2012年3月12日止)二、被告人侯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五百元,罚金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2日起至2012年3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郝文祥审判员  李苏军审判员  孔 灿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兰 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