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谯民一初字第2746号
裁判日期: 2011-12-3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郝朝清与郭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朝清,郭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2746号原告:郝朝清,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郭金明,男,约41岁,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朝清诉被告郭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朝清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朝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朝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郝朝清负担。审 判 长 杨光人民陪审员 刘伟人民陪审员 张祥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丰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