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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兰民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1-12-3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婺城区罗埠镇上章村村民委员会、金华市婺城区罗埠镇上章村经济合作社与章银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兰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金华市婺城区罗埠镇上章村村民委员会(下简称上章村委会),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明连,该村主任。原告金华市婺城区罗埠镇上章村经济合作社(下简称上章经合社)。法定代表人章旭根,该社社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丰理权,浙江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银海。委托代理人王秉森,金华市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上章村委会、上章经合社与被告章银海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签订的一系列拆迁合同,内容有关房屋、土地的征用、拆迁、安置及地基审批、违章罚款等事项,有待于有关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才能确定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也依靠相应行政机关履行相关行政职责。目前,被告已经将上述房屋交付给原告,地基即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案件争议的焦点包括被告新房屋的地基审批、违章罚款等问题,也属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事项,故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实质上不是民事纠纷,合同的内容性质不属于民事合同,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章村村民委员会、上章村经济合作社对被告章银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小敏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雪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