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齐法执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1-12-3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宋凯凯与张海波、王会超、贾信军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宋凯凯;张海波;王会超;贾信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74-1号申请人:宋凯凯,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张海波,住齐河县。被申请人:王会超,住齐河县。被申请人:贾信军,住齐河县。申请人宋凯凯与被申请人张海波、王会超、贾信军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宋凯凯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贾信军的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贾信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齐河县支行的存款322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国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