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张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1-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卫红与吴志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红,吴志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张初字第00134号原告李卫红,女,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吴志超,男,194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卫红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