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1-12-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宁波××油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必××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宁波××必××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章某某;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50-1号原告:宁波××油品有限公司3-0)。住所地:宁波联合区域××大厦××房××室。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宁波××必××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章某某。被告:吴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油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必××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章某某、吴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31008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章某某、张某某分别在宁波创意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章某某占90%、张某某占10%)、慈溪市金怡电器有限公司(章某某占10%、张某某占90%)、慈溪市赛宝电器有限公司(章某某占20%、张某某占80%)的全部股权,以及查封被告张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sv253的机动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章某某、张某某在宁波创意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慈溪市金怡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赛宝电器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二、查封被告张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的机动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穆 勤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