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立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1-12-3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陈润成与深圳市玄德资产评估事务所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立民初字第9号起诉人陈润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现住址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杜春联。2011年12月2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陈润成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起诉称1993年4月18日,起诉人与深圳市宝安区国营罗田林果场签订了《承包荒山种果合同》,依法取得了位于松岗镇马鞍山、龙口坑的130亩山坡地的经营、使用权。2010年6月24日,起诉人发现上述果园10904平方米的果树木被毁,遂以刑事毁坏为由,向深圳市公安局燕罗派出所报案,警方受理后侦查认定系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园林绿化总公司两施工单位在进行“绿道工程”作业时所为,并把它定性为经济纠纷,于2010日依法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起诉人为了确保索赔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公平公正,于2010年9月10日书面授权委托深圳市玄德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起诉人以上被毁果树木依法进行评估,2010年9月16日评估结束,以上被毁果树苗损失价值被评估为:人民币518.85万元。2011年9月18日,起诉人持上述评估报告向有关单位主张权利时,有关单位均不认可该评估载明的内容和数据,但又没有反证予以抗辩,影响了起诉人“依法评估、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为释除非专业人士的疑虑,起诉人现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一、确认深圳市玄德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起诉人被毁果树木具备资产评估资格;二、确认深圳市玄德资产评估事务所做出深玄评字【2010】35号《陈润成(先生)委估被损坏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合法有效;三、起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的事项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陈润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寒(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