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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南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1-12-3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安玉泥诉张永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玉泥,张永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395号原告:安玉泥。被告:张永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玉泥与被告张永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已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玉泥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玉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应元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薛福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