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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济商破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12-31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山东大学中利实业总公司申请破产企业破产还债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大学中利实业总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济商破字第1号申请人山东大学中利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鲍世龙,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山东大学中利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利公司)系于1992年8月经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国有企业,注册资金210.3万元人民币。2011年6月,中利公司的主管部门山东大学委托中介机构对该公司进行了审计,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11年5月31日,中利公司的资产为3526元,负债为1072636.08元,所有者权益为-1069110.08元。现该公司以亏损严重、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利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山东大学中利实业总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大平代理审判员  李 萍代理审判员  吴 魁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党龙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