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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1-12-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蒋甲与楼某某、蒋乙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甲,楼某某,蒋乙,蒋丙,翁某某,蒋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2)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1号原告蒋甲。被告楼某某。被告蒋乙。被告蒋丙。被告翁某某。被告蒋银(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甲诉被告楼某某、蒋乙、蒋丙、翁某某、蒋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甲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楼某某、蒋乙、蒋丙、翁某某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苏溪镇胡宅村九州街57号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楼某某、蒋乙、蒋丙、翁某某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苏溪镇胡宅村九州街57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覃仕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方阳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