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1-12-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蒋甲与楼某某、蒋乙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甲,楼某某,蒋乙,蒋丙,翁某某,蒋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2)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1号原告蒋甲。被告楼某某。被告蒋乙。被告蒋丙。被告翁某某。被告蒋银(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甲诉被告楼某某、蒋乙、蒋丙、翁某某、蒋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甲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楼某某、蒋乙、蒋丙、翁某某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苏溪镇胡宅村九州街57号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楼某某、蒋乙、蒋丙、翁某某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苏溪镇胡宅村九州街57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覃仕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方阳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