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深福法立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1-12-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罗光中文伟英罗文辉罗文清罗文香罗文丹与深圳市金地大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岗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光中,文伟英,罗文辉,罗文清,罗文香,罗文丹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福法立民初字第10号起诉人罗光中,男,香港居民。起诉人文伟英,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起诉人罗文辉,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起诉人罗文清,女,汉族,身份证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起诉人罗文香,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起诉人罗文丹,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文胜,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郑瑜,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2011年12月2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罗光中、文伟英、罗文辉、罗文清、罗文香、罗文丹的起诉状。起诉人是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房产的合法业主,深圳市金地大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金地公司)、深圳市岗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岗厦公司)为了开发岗厦河园片区,与包括起诉人在内的众多业主协商谈判拆迁赔偿事宜,但一直未能就拆迁补偿达成一致,金地公司和岗厦公司为了达到逼迫起诉人同意拆迁的目的,从2010年起,采用停水停电、阻路等方式,给起诉人的正常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从2010年下半年起,金地公司和岗厦公司经常乘起诉人不在家时,派人毁损起诉人的房产,将起诉人的房屋门窗拆除,封锁进出道路,不让起诉人入内。金地公司和岗厦公司一边称要和起诉人协商赔偿,另一边却于2011年3月18日派人将起诉人所有的房产强拆掉。起诉人拥有房产的合法产权,金地公司和岗厦公司在没有与起诉人达成一致拆迁赔偿意见的情况下将该房产强拆掉,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利,为了维护自身权利,遂诉请本院判令:一、金地公司和岗厦公司停止侵权、将起诉人被强拆的岗厦西房屋恢复原状,恢复供水、供电;二、要求金地公司和岗厦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事项,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罗光中、文伟英、罗文辉、罗文清、罗文香、罗文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寒(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