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萧临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1-12-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建龙与杭州亿利达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龙,杭州亿利达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萧临商初字第31号原告王建龙,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杭州亿利达彩印有限公司,机构代码255696994,住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十三房村。法定代表人孙浩洲,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龙诉被告杭州亿利达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龙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建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王建龙负担。审判员  邱利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