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1-12-3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中兴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朱传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中兴小区业主委员会,朱传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24号原告: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中兴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中兴小区。代表人:陈哉君,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瑜,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传兵,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现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中兴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朱传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中兴小区业主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中兴小区业主委员会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旭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胡进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