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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山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1-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段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段晓亮

案由

诈骗;伪造、变造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邯山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晓亮,化名段毅明,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武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武安市石洞乡石洞村171号,2006年7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9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11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丽霞,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冀邯山检刑诉字(2011)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晓亮犯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晓亮及其辩护人王丽霞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10月8日,被告人段晓亮化名段毅明通过“情缘之约”婚介公司与女青年索筱某相识,谎称本人在邯郸市监狱工作,其母系邯郸工商银行和平支行信贷科副主任,在博得索筱某的好感和信任后,以在开发区开发园林工程为名,于2011年春节前先后骗取索筱某现金25000元,并伪造存款额为36万元的建行储蓄存单一份,用以进一步骗取索筱某的信任,同年3月4日,被告人段晓亮以运气不好为借口,在万达商场珠宝专柜购买翡翠饰品一件,价值2060元,结账时对索筱某假称未带钱包,让索筱某为其刷卡消费。破案后,该翡翠饰品被追缴现已发还被害人索筱某。2、2010年10月16日,被告人段晓亮在邯郸市人民路国贸B座11层的婚介公司与女青年杜新某相识,自称是邯郸市人,名叫段毅明,系广州永丰集团河北销售经理,在取得杜新某信任后,发展为恋爱关系,以将自己的两套住房过户到杜新某名下为由,骗取杜新某现金15000元,又谎称母亲在银行工作,因工作失误被单位处理,需要疏通关系为由,骗取杜新某现金10000元,再以让杜新某妹妹上大学、在开发区承揽工程、注册公司、收购酒店等名义,并伪造金额为140万元的工商银行特殊业务凭证一张,先后骗取杜新某现金88000余元,共计113000元。破案后,被告人段晓亮退还杜新某现金20000元。3、2010年11月,被告人段晓亮从杜新某处得知陈银某因交通肇事被羁押和将要开庭审判,便对杜新某谎称可以帮忙处理此事,经杜新某联系并一起与郝玉某(陈银某妻子)见面后,以给陈银某办理取保候审、斡旋各种关系及判处缓刑为借口,先后骗取郝玉某现金38000元。4、2011年1月,被告人段晓亮通过杜新某和冯雪某相识,谎称其叔叔在河北工程大学承包食堂,侄子在教务处负责办理毕业证,以能为冯雪某办理在教育网能够查询的本科毕业证为由,骗取冯雪某现金80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被告人段晓亮以诈骗罪、伪造金融票据罪依法进行惩处。并建议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段晓亮判处六年以上至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与伪造金融票证罪数罪并罚。被告人段晓亮主要辩称,第一起其当时是借款,之后分两次还给受害人索筱某共2万多元;第二起我借过杜新某8万多元,并非指控113000元;第三起是杜新某给我2万多元;其他都属实。辩护人王丽霞主要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第一起索筱某诈骗犯罪中,应认定骗取金额为2060元,25000元的借款没有证据予以印证,不能认定;2、指控第二起杜新某被骗取113000证据相互不能印证,应认定为90000元;3、第三起指控被告人骗取郝玉某现金38000元的事实,因先由郝玉某给了杜新某38000元,但段晓亮供述只得了20000元,不能排除杜新某是否将38000元全款给了段,故应认定这起为20000元;4、指控被告人段晓亮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应当和本案的诈骗罪择重罪处罚;5、被告人段晓亮积极退赃,应当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0年10月8日,被告人段晓亮化名段毅明通过“情缘之约”婚介公司与女青年索筱某相识,谎称本人在邯郸市监狱工作,其母系邯郸工商银行和平支行信贷科副主任,在博得索筱某的好感和信任后,以在开发区开发园林工程为名,于2011年春节前先后骗取索筱某现金20000元,并伪造存款额为36万元的建行储蓄存单一份,用以进一步骗取索筱某的信任,同年3月4日,被告人段晓亮以运气不好为借口,在万达商场珠宝专柜购买翡翠饰品一件,价值2060元,结账时对索筱某假称未带钱包,让索筱某为其刷卡消费。破案后,该翡翠饰品被追缴现已发还被害人索筱某。2、2010年10月16日,被告人段晓亮在邯郸市人民路国贸B座11层的婚介公司与女青年杜新某相识,自称是邯郸市人,名叫段毅明,系广州永丰集团河北销售经理,在取得杜新某信任后,发展为恋爱关系,以将自己的两套住房过户到杜新某名下为由,骗取杜新某现金15000元,又谎称母亲在银行工作,因工作失误被单位处理,需要疏通关系为由,骗取杜新某现金10000元,再以让杜新某妹妹上大学、在开发区承揽工程、注册公司、收购酒店等名义,并伪造金额为140万元的工商银行特殊业务凭证一张,先后骗取杜新某现金90000余元。破案后,被告人段晓亮退还杜新某现金20000元。3、2010年11月,被告人段晓亮从杜新某处得知陈银某因交通肇事被羁押和将要开庭审判,便对杜新某谎称可以帮忙处理此事,经杜新某联系并一起与郝玉某(陈银某妻子)见面后,以给陈银某办理取保候审、斡旋各种关系及判处缓刑为借口,先后骗取郝玉某现金20000元。4、2011年1月,被告人段晓亮通过杜新某和冯雪某相识,谎称其叔叔在河北工程大学承包食堂,侄子在教务处负责办理毕业证,以能为冯雪某办理在教育网能够查询的本科毕业证为由,骗取冯雪某现金8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索筱某陈述,2010年10月8日我通过一个叫“情缘之约”的婚介公司认识了一个自称在邯郸监狱工作的姓段的男子,他告诉我他叫段毅明,在邯郸监狱永丰实业河北市场开发的负责人,母亲叫陈凤元在邯郸市工商银行和平支行信贷科副主任,父亲叫段鸿彦在邯郸市木材公司职工,腊月的一天段毅明给我说他一直在邯郸市园林局做工程,并且已经做好了位于高开区的两个小广场,现在又接了一个大广场,需要50万元左右的启动资金,段手里只有30多万,段让我给他凑点钱。大约在2011年春节前一天,我用我的建行卡在建行的柜员机上取了15000元就给他了,接着又到对面的农业银行取了2000元给他,然后我们又来到商业银行取了8000元给了段毅明,我将钱给他后,段说钱很快就能赚回来,段怕我信不过他,就于2011年2月的一天给了我一张36万三年定期存单,到期时间是2010年12月7日,我还问他存单已经到期了为什么不能取钱,他说现在正和家里闹矛盾,家里把他的身份证注销了,所以取不出来钱。另外,2011年3月段毅明对我说他近来运气一直不好,需要请一个招财关公来保佑。让我和他到万达商场选一个关公饰品,3月4日我跟段来到万达商场选了一个关公饰品,翡翠1400元,翡翠链660元,等到结账时,段说忘记带钱包了,当时我比较信任他,所以用建行卡给段付了款。今天4月份的时候,我发现段手机里很多女性给他发信息和电话,内容多是找他要账,我就产生了怀疑,于是我就对段的家庭做了一些调查,结果发现邯郸市工商银行和平支行信贷科根本没有段母亲这个人,后来听说他因为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抓获了,我才知道上当受骗了。2、被害人杜新某陈述,2010年10月16日在人民路国贸B座11层的一个婚介公司认识段晓亮的,开始他说叫段毅明,是邯郸市人,在广州永丰集团的河北销售经理,他和邯郸监狱合作加工毛衣,他在那里负责生产。然后我们就开始交往,在我们交往了有两个多月后他给我说因为父母不同意我们两人交往的事,他和他父母闹翻了要分家,他说他母亲准备给他过户房子,需要过户费,当时我就相信他了,然后我就从我工商银行卡和邮政储蓄卡上先后取了15000元,钱都在我租住处给他的,但之后我才知道他根本没有这房子。2011年1月份左右的一天,段晓亮在我租住处给我说他妈妈在银行上班因违规出了点事,需要给办理打点一下,他说要10000元,我就向朋友何盛伟借了10000元,后来给了段。在这个事以后段说能给我妹妹办理上学的事,当时他给我说需要学费8000元,他说他身上只有5000元还差3000元,我就在工商银行取了3000元给他。2011年2月份的一天段给我说我妹妹到石家庄路政学院上学还需要学杂费2000元,他说他身上只有1000元,于是我就在我租住处又给了他1000元。但到现在也没有见我妹妹上过一天学。2011年1月份的一天,段给我说他朋友给他介绍了一个邯郸市园林局在高开区的一个工程,需要投标,但是他没有钱,段让我给他凑点钱,我就给了他4000元。2011年3月份我开始对段产生怀疑,因为当时他给我所说的几件事都没有办过,我就问他这些事办的怎么样了,他说房管局过户手续很麻烦,一切都说正在办。2011年3月下旬的一天,他说要和一个朋友叫杨学某(音)开一个拆迁公司,让我凑点钱给他,段给我出利息,于是我就在邯山商场南侧的邮政储蓄给他取了17000元给他。过来大概一个月左右,他给我说银行的贷款批下来了,银行给批了800万元,他说800万元用于注册公司验资了,当时我问他注册公司用的谁的名字,他那时才给我说在老家的名字叫段晓亮。紧接着段给我说要收购并经营光明大街太阳花酒店,并说以我的名义经营,让我也帮忙凑点钱,我就给他想办法,我就从邯山商场南侧的邮政储蓄所取了29000元,从我身上拿了1000元,共计30000元给了他。当时他给了我一张中国工商银行的资金回笼凭证,凭证上面的内容是公共资产评估转卖押金140万元,账户种类显示是个人,并户名写得还是我的名字,账号是13040********。之后的日子他就给我说一直在办。2011年6月初的一天,段晓亮给我说他在园林局投标的那个工程中标了,工地需要开工买材料,他当时说没有钱了让我给他筹点钱,我当时就想办法给他凑钱,我每次给他钱不等,总共给了他33000元左右。从我给他那些工程款后,我根本就没见过他去过工地,另外一直找理由跟我分手,我就怀疑了,我就拿着他给我的资金回笼凭证去工商银行一门,银行的工作人员说是假的,我这才知道自己被骗了,我就报警了,然后我就打电话约段到老四中家属院门口谈,等他来后民警就将他抓获了。2011年1月份左右,我一个朋友陈银某因为交通肇事被拘留,我与段晓亮说起这事,段给我说能帮忙活动判个缓刑就出来了。然后我就给陈银某的媳妇郝玉某打电话告诉这个情况,她就和她家人商量,段晓亮给我说先办理取保需要7000元,我就告诉郝,她就向我建行卡内存了7000元。我就先后分两次给了段。又过了几天段又对我说打点领导需要20000元,我把这个事告诉了郝玉某,郝说要和家人商量,并要求见段晓亮,我们就约好在万达肯德基见了面,事后第二天郝就向我卡里存了20000元,我将卡和密码交给了段晓亮,让他自己取,至于段怎么取得钱我不知道,又过了些日子,段给我说需要打点事故科把交通事故认定书改掉需要6000元,我又给郝打电话,郝又给我卡内打入6000元,这钱也是段自己取的。过了几天段晓亮说要打点法院合议庭要5000元,郝又给我卡里存了5000元。最后我从段晓亮手中将银行卡拿了过来,去银行查询余款发现里面就剩几元钱了。3、被害人郝玉某陈述,2010年9月份的一天,杜新某给我打电话说,她一个朋友叫段毅明的朋友认识法院的人,能帮陈银某办理取保候审。我问段办理取保候审需要多少钱,他说需要花费5000元左右,然后我把电话给了杜,我给杜说回家和家人商量一下,我以前听我老公说杜新某办事不可靠我也就没跟家商量也没同意。后来杜新某又跟我打电话问事情考虑的怎么样,这时候我才和家人商量,同意让段毅明办理取保候审这个事,杜新某说同意了就把钱拿来,并发了建行卡卡号,我就将7000元存进了杜的卡内,杜说等她消息吧。过了两周我在邯郸见到杜新某和段毅明,段说5000元花在取保候审的地方了,其他花费吃饭了,现在案件到法院了,取保候审办不了了,只能在法院想办法,段说认识法院的人,段告诉我找法院人需要花费20000元,我说要和家人商量一下,段又给我说我老公在看守所特别受罪,我听后心里特别难受,在回家路上就和家人商量,我通过杜新某把段的电话给了我哥,我哥说不行就让小段办吧。第二天早上我就去建行向杜的卡上存了20000元。事后我经常打电话问杜事走到哪一步了,期间正好是国庆节,过了节我又问杜新某,杜说段一直在办理,所以她不太清楚。又过了两个星期,杜给我打电话说钱不够了,我问她还需要什么钱,她说还需要5000元给合议庭的,我就又给杜的卡上存了5000元。又过了一个月时间,在开庭前杜新某又给我打电话说还需要6000元钱,说这个钱给逃逸大队的需要改个罪名,我就给杜又存了6000元。4、被害人冯雪某陈述,2009年我认识了后来与我合租在一起的杜新某,2010年10月杜新某通过婚庆公司认识了自称叫段毅明的男子,他们俩人交往后确立了恋爱关系,段毅明也就常来我和杜新某的住处。2011年1月的一天,段毅明和杜新某来到我租房处谈论给别人办理河北工程大学毕业证的事,并据段毅明说他的叔叔的孩子在那个大学的教务处是专门负责办理毕业证的,所以办的比较便宜,别人办要2至3万,他曾给他姐姐办过,只花了8000元,并且第一年交钱第二年就能出证,从教育网上也能查到,所以证实是真的,我信以为真,第三天的上午我准备好现金8000元在滏西大街与农林路交叉口绿水湾小区的北京购房咨询处给了他,给钱时我的同事代丽某也在场,给钱后我让段毅明给我打了收条。后来,段毅明一直没有给我办下来证,总以各种理由推脱我。直到后来杜新某给我打电话说她把段毅明给告了,她发现段毅明是个骗子,他真名叫段晓亮,什么事情也办不了,直到今天才过来说明我被骗的情况。5、证人代丽某证,2011年初的一天早晨9点左右,冯雪某在我们公司值班,段毅明来公司找冯雪某,我只记得冯雪某给段毅明8000元现金,然后段毅明给冯雪某打了一个白条签名并按上手印。6、证人王启某证,我是在河北工程大学东校区承包的学生食堂,之所以认识段晓亮,是因为他的母亲曾在我承包的食堂打过工。段晓亮曾在今年“五一”前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办个河北工程大学的本科毕业证,我说办不了。他一共打过两次电话,我都说办不了,这两次电话都是在“五一”前打的,前后间隔两至三天时间,后来就没联系过了。我的孩子也没有一个在河北工程大学教务处工作,我也没有对段晓亮说过“办理河北工程大学毕业证,得按补考办,还得重建档案”这句话。7、被告人段晓亮供述,2010年秋天的一天,我通过“情缘之约”的婚姻中介公司认识了索筱琦,我给索筱琦说我在邯郸市开发区接了一个大广场搞绿化,现在正在凑钱,索筱琦问我凑多少钱,我说有多少凑多少。第二天下午,我和索筱琦一起来到了中华大街与和平路交叉口东南角的建行内,她用她的银行卡从柜员机上取出来钱给了我,好像是2万多元,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但是今年春天我分两次把索筱琦的钱已经全部还给她了。到了冬天,因为我和索筱琦相处很顺利,她家人让我们结婚,我说我现在没钱,我在银行存的钱还没有到期,我当时就给了索筱琦一张建行36万元三年定期存单让她收好,等到期我把钱取出来再结婚。到今年年初的一天,索筱琦对我说要取存单上的钱,我不让她取,她问我存单已经到期了为什么不能取钱,我给她说现在我正在和家里闹矛盾,让家里把身份证给注销了,没有了身份证定期存单上的钱就取不出来,后来她也就没有再提此事。今年春天的一天,我给索筱琦说近来做事不顺,想购买一个招财公来保佑,我们一起来到了万达商场,选了一个金镶玉带关公的翡翠项链,我说我没带钱,最后索筱琦用她的银行卡付的款。其实银行存单也是假的,我为了骗索筱琦的。2010年10月份的一天,我通过人民路国贸大厦一婚介公司认识了当时在做化妆品的杜新某,通过接触后我俩确立了恋爱关系,在我们交往大概两个月后的一天,我就对杜新某说父母不同意我们的交往,如果我们在继续交往下去,父母就要跟我分家,我对杜新某说为了你分就分吧,然后我对她说“我妈说分家的时候她将我家位于邯郸市招贤小区一套房产和广厦小区的一套房产过户到我的名下,以后就不再管我了,房产要过户,办理这些过户费要15000元钱,能不能先从你那借一借?”杜新某同意了,她就在我们租住处将15000元给了我。2011年1月的一天,我在租住处对杜新某说我妈在银行信贷部当主任,由于工作上的失误出了点事急需10000元钱来摆平,当时杜新某没钱,她还从她的一个朋友那里借的并在我租住处交给了我。又过了不久,我对杜新某说可以托关系让她妹妹去石家庄路政学院上学,我给她说学费8000元,我身上有5000元,还差3000元,杜新某就在陵园路与邯山街交叉口的工商银行取现金3000元并当场交给了我。过了一段时间,我跟杜新某说我朋友在邯郸市高开区给我介绍了一个工程,竞标需要钱,我让杜新某给我准备4000元现金,可能她很信任我,当时就在租住处给了我。在同年2月份的一天,我给她说她妹妹上学的事还需要2000元,我这里有1000元,还差1000元,于是杜新某又在我们租住处将1000元现金交给了我。2011年3月份的一天,我对杜新某说我要和朋友一起开一个拆迁公司需要到银行贷款,我说要请银行的人吃饭需要钱,她就在邯山商场南侧的邮政储蓄门前给了我2000元现金,再后来她为此事给了我多少钱我记不清了。过了一段时间,我给杜新某说前段时间的800万贷款已经批下来了,我要收购太阳花大酒店需要转让费280万元,我现在有两套房产可以抵押贷款,以前贷的800万可以挪用100万元,加上自己还有些存款,再从单位挪用3万元,还差3万元,我问杜新某能不能帮我凑凑,为了让她相信这些是事实,我还给了她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公共资产评估转卖押金凭证,杜新某相信了,她同样在邯山商场南侧的邮政储蓄取了3万元钱给我。为了使她相信,我对她说收购的事宜一直在办,由于房屋抵押时评估价格不够140万元,一直没有收购过来。在这以前我对杜新某说我叫段毅明,自从我给她说银行贷款批下来后,我才告诉她我户口上叫段晓亮。2011年6月份的一天,我给杜新某说我在园林局投标的那个工程中标了,因为工地需要买材料,让她想办法给我凑钱,她没有拒绝,但当时她说钱不多了,不过她还是先后几次一共给了25000元左右。其实都不是真的,都是我编来骗她的。2010年冬天杜新某找我帮她朋友陈银某处理一起交通事故,陈银某因为交通事故逃逸与受害人因赔偿问题未交涉下来,我说得先活动活动,最后我给了法院的人送了20000元现金,吃饭、玩,花了多少钱记不清了,我自己还垫付了6000余元,最后他判了个缓刑。送礼、吃、玩,需要钱时我给杜新某说,杜新某就管陈银某家里人要,然后陈银某家人就把钱给杜新某存入杜新某的卡上,然后杜新某给我钱,或者我自己拿卡去取,具体要了多少次,多少钱记不清了。2011年1月的一天,与杜新某租住的朋友冯雪某问我能不能给她办一个河北工程大学的本科证,冯问要多少钱,我对她说别人办一般要2万元到3万元,但我办理此证只需8000元,她问我为什么这么便宜,我说我叔叔王启某在河北工程大学承包食堂,校长会给我叔叔面子,冯雪某给我说完办证的事情后,我就给我叔叔王启美说了,他说办此证得按补考办,还得重新建档案,需要一段时间,回去后我就将这些话告诉了冯雪某,她说可以,第三天上午,冯雪某将她准备好的8000元现金在滏西大街与农林路交叉口绿水湾小区的北京购房咨询处给了我,我还给她打了收条,最后也没有给冯雪某办好毕业证,钱我都吃喝花掉了。另有抓获证明、破案经过、相关书证、物证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前科材料、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存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晓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并利用伪造金融票据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同时构成伪造金融票据罪,经查,被告人段晓亮伪造金融票据是为了诈骗本案被害人而采取的一种手段,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伪造金融票据罪,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段晓亮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辩称自己借钱不是诈骗,经查,被告人段晓亮在与被害人交往中,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虚构自己工作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进而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起诉书指控第一起25000元没有证据予以印证,经查,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能够相互印证犯罪事实,故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段晓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2、被告人段晓亮违法所得赃款予以追缴。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武志刚审 判 员  武宏伟人民陪审员  李晓玲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晓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