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泉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1-12-3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夏金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夏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龙泉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公刑诉(201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金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致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4日下午,被告人夏金来到成都市龙泉驿区柏合镇东山国际新城C区,翻窗进入该小区15栋1单元2楼202号,将被害人郭某伟放在卧室床头柜抽屉内的一部价值2337元苹果IPAD平板电脑盗走,销赃获款耗用。2011年10月18日,被告人夏金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夏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夏金的供述,被告人夏金辨认盗窃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郭某伟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龙价认鉴(2011)315号关于被盗笔记本电脑的价格鉴定结论,(成)公(龙)鉴(手印)字(2011)008号指纹鉴定书,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05)成华刑初字第79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夏金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夏金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金有抢劫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金盗窃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夏金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12年4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学强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蒲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