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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1-12-3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史兰春与徐立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兰春,徐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史兰春,女,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徐立辉,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230号史兰春诉徐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徐立辉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2460元,执行费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4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胡苏南审判员徐人卫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 震 ( 代 )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