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玉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1-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刘泉与杨润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泉;杨润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488号原告刘泉,农民。被告杨润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泉与被告杨润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泉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泉负担。审判员  张树国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立新 来自